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浙江外国语学院(原浙江教育学院)校友会”。其英文译名Zhejia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Former Zhejiang Education Institute)Alumni Association,缩写是ZIS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浙江外国语学院(原浙江教育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促进交流协作,为学校和校友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浙江外国语学院内,邮编31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与国内外校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
(二)组织校友开展活动,进行工作交流,收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三)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性资料,建立校友档案,出版校史性书籍和编辑有关刊物;
(四)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和校友的各项事业,联络校友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培养国际化应用人才作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各地方、二级学院校友会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入会,校友经个人申请可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履行注册手续;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浙江外国语学院[包括浙江教育学院及其前身和其举办与具体承办的教育机构:浙江省教师进修学校、浙江省教师进修学院、浙江文教学院、浙江师范学院教研部(1962—1965年)、浙江省教育厅教研部(1965—1971年)、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编写组,浙江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1998年以后),浙江求智专修学院,下同]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
2.浙江外国语学院在校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3.浙江外国语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联络校友开展交流协作活动;
(六)关心和促进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母校筹资办学,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名誉会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收集整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浙江省教育厅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会授权管理审批校友会日常经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教育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原《浙江外国语学院(原浙江教育学院)校友会章程(暂行)》同时废止。